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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五, 一月 27, 2006

高教法案牵系大专法令

黄伟益

高等教育部长沙菲益沙礼宣布政府正草拟国家高等教育法案,并计划最迟在今年6月提交国会通过。这当中包括从现有11项跟高等教育相关的法令,抽取其中的精华以纳入新的法令。

目前,政府仍在检讨1971年大专法令、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令、2000年玛拉工艺大学法令、1959年移民法令等。然而,各界最关注的问题,乃是政府将如何修废1971年大专法令,赋还大学生享有更大的言论、集会及结社自由空间。

根据负责检讨有关法令的高教部秘书长朱基菲里阿都哈山博士指出,政府不准备废除现有的11项法令,或是将这些法令合并为一。这意味着除了新草拟的高等教育法令之外,其他的法令大致上都会原封不动。

至于例外的个案,就是马来西亚学术资格鉴定法令,将用以取代国家学术鉴定法令;这是因为政府将新设马来西亚学术资格鉴定局,以取代现有的国家学术鉴定局、国立大专和技术学院及社区学院的品质保证组。

几乎每一任的部长在上位后,包括现任高等教育部长,或是以前兼管高等教育的教育部长在内,都喜欢推动立法或是修法的工作。可是,他们始终不敢跨前一步,将所有箝制校园自主、学术自由及学生自治的严刑峻法全面废止。

结果,马来西亚堆积的法律越来越多,甚至一些法律条文在引用时,跟其他现有的法律相互冲突还不自知。很多决策者都几乎陷入一个迷思,以为只要通过立法或修法的工作,就可以将当前的问题一并解决。

不管怎样,对于当局草拟高等教育法案,我认为这是值得鼓励的。在许多先进甚至是发展中国家,例如美国、捷克、匈牙利、挪威、波兰、英国、保加利亚、科索沃、立陶宛、马其顿、俄罗斯、土耳其,都设有高等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令;至于克罗地亚设有科学与高等教育法令,拉脱维亚则有高等教育机构法令等。

这些国家通过高等教育法令,就足以规范及管治所有国立或私立大专的运作模式,而无须另设类似我国的大专法令、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令,还有各大学如马来亚大学法令、理科大学法令、国际回教大学法令、玛拉工艺大学等个别的法令。

尽管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令管辖国内所有私立大学及学院,可是这些大专还要受到1965年公司法令所约束。这往往会令到一些私立大专的管理层感到难以适从,尤其是在处理一些申请手续时,更被官僚机制玩弄于股掌之间。

高教部长去年7月在国会,还言之凿凿政府不会检讨大专法令,并指这项法令没有限制学生的言论和集会自由。言犹在耳,其副手胡亚桥却在11月宣布政府要成立一个委员会,以检讨有关法令。

为何政府突然间回心转意,主动要检讨大专法令呢?老实说,我很怀疑当局的诚意!如果不是巫统要成立青少年局(Putera UMNO),大量召收18至25岁的青年加入巫统,相信当局都不会急于这样做。

碍于大专法令第15条文的限制,任何大学生不可参加、支持或同情任何组织、政党或职工会,除非获得大学校长的书面批准。为了扫除这些壁垒或障碍,巫统要高教部修改大专法令,可说是刻不容缓的事情。

其实,除了大专法令之外,私立大专生亦面对同样的困境。根据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令第47条文,任何学生不可加入、同情或支持政党、职工会或任何非法组织,或与这些组织建立联系。

如果说这些法令有助于让学生搞好学术,进一步提升整体学术水平的话,试问那些没有类似我国大专法令的外国大学,例如新加坡国立大学、英国曼彻斯特大学、澳洲国立大学、香港大学,为何在全球200所最佳大学排行榜上,排名比我国的大学还要优先呢?

即使像一些大学,如新加坡国立大学、加拿大马尼托巴大学、香港大学、澳洲墨尔本大学、英国牛津大学、拉筹伯大学所立的大学法,亦找不到像马来西亚大专法令第15条文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令第47条文的内容。

由此可见,随着高教部计划草拟新的高等教育法令,这意味着大专法令或是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令,确实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。现在应是时候扩大民间的努力,理直气壮地要求政府直接废除上述两项法令,以赋还大专生享有更自在的学习空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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