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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四, 八月 31, 2006

不合逻辑的语言霸权

黄伟益

在最近召开的马华中央代表大会,马华署理总会长陈广才竟然建议华文报章,将一直以来所沿用的“回教国”华文译法,改为“以回教徒居多的国家”。

其逻辑是指马来西亚并不是个回教国,而是“以回教徒占多数的国家”。因此,将 “Islamic State”直接译为“回教国”,并不符合马来西亚的国情和现状。

如果按照陈广才的逻辑,那么前任首相马哈迪医生何必要在2001年9月29日,为民政党全国代表大会开幕时,特地宣布马来西亚早已是个回教国。

这是否要告诉华社衮衮诸公,马哈迪当时并非宣布马来西亚是个回教国,而只是宣布马来西亚早已是个“以回教徒占多数的国家”?

这就像是一位马来亚大学中文系毕业生,不学无术却又要以《红楼梦》的“假作真时真亦假”,企图误导广大的群众。

在政客黑白不分、颠倒是非及真假难辨的情况下,由教育部副部长韩春锦领导的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,更应该公然直指及纠正陈广才错误百出的论述逻辑。

我不希望随着华语规范理事会更换掌舵人后,理事会成员还是像前任领导人般不学无术,甚至囫囵吞枣、照单全收,并要求国内所有华文报章采用陈广才的建议。

事实上,从陈广才所发表的谬论看来,其似乎有意行使政治话语的霸权,让马华能够在应对回教国的立场上继续保持暖昧。

同样地,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亦要抢夺政治和文化的话语权,试图让其规范的术语变为既成事实。

但是,许多随之所衍生的规范问题或民间争议,或者许多急待规范的惯用词汇,理事会似乎又视之不见。

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自2004年2月13日,在当时新闻部副部长林祥才号召之下成立以来,规范各联邦政府部门、内阁部长、副部长及政务次长的译名。

在统一地方译名方面,尽管引起程度不一的争论,但理事会还是独排众议,将沙巴州首府哥打京那巴鲁译名改为亚庇,以及将丁加奴译名改为登嘉楼。

然而,在规范政府部门译名方面,华语规范理事会却犯了许多认知的错误,这包括将律政司与检察司的角色混淆,甚至让人误以为国内有许多的“泰文小学”。

理事会将民众向来惯称的“移民厅”改为“移民局”,以及首相署属下的“经济策划单位”改称为“经济策划局”,似乎并没有太必要之处。

反观“律政司”降级为“总检察长”,而“检察司”却晋级为“律政司”,如果摆在香港人眼前,这简直就贻笑大方。

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文,“Peguam Negara”(英文称为Attorney General,简称为AG)的职责,除了处理所有涉及刑事提控的案件,还要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,以及代表政府出庭面对民事诉讼。

因此,唯有称之为“律政司”,才能彰显联邦宪法所赋予的3种角色。反观,译称Solicitor General(简称为SG)为“检察司”,更能体现其协助律政司专门处理刑事提控案件的角色。

华语规范理事会成立迄今有两年余,但是理事会所树立的威信一直让人怀疑。有时,翻开不同的华文报章,包括东马沙、砂两州出版的华文报,您就会有同一时间身处不同国家的错觉。

即使是马来西亚半岛出版的全国性报章,有时可以看到一些报章宁可舍弃华语规范理事会的统一名词不用。其中,最明显的两个例子,就是宁舍“国家元首”而取用向来惯称的“最高元首”,还有舍弃“泰米尔小学”而取“淡米尔小学”。

对于韩春锦领导的华语规范理事会,我似乎有较高的期许和期待。否则,我倒坚持华语规范理事会实在没有存在的必要,不如早日解散或许还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。

不过,只要华语规范理事会还存在,我倒希望这个理事会弃用“大马”一词,而一律采用“马来西亚”及简称为“马国”。毕竟,马来西亚并不是一只“大马”,而外国亦通常以“马来西亚”或“马国”来称谓我们的国家。

有些人习惯形容马来西亚是一个“由华、巫、印三大种族所组成的国家”。其实,“巫”本身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味道。因此,我们有必要舍弃“巫族”或“巫裔”的用法,并且一律采用“马来人”。

这又回到另一个问题!国阵执政主干的巫统,其全称为“巫人全国统一机构”。如果弃用“巫人”,这岂非要改称为“马来人全国统一机构”,而简称则变成了“马统”?

还有,“回教”、“回教徒”、“伊斯兰”或“穆斯林”的用法,总要有一个规范嘛!对于这些更迫切的问题,华语规范理事会有必要集思广益,提出更能让人信服的统一用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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